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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与第一份工作 条目 15.13

不能只签试用期合同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法律上不存在「只签试用期」这种合同。公司只给你一份写着「试用期三个月」的合同,那这三个月的性质就是合同期限,不是试用期——意味着它不能再拿「试用期不合格」来辞你。所以碰到这种文本,先不要按它的说法理解自己的身份。

适用
公司只给你一份「试用期合同」,说转正后再签正式合同。
成本
不花钱。看合同的期限栏怎么写的。
收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十九条
效力位阶
法律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举证难度

易

合同文本本身即可证明约定内容

地域
全国
时效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不适用劳动报酬类例外。
来源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十九条)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做法上更稳的是要求签完整的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同时写清。已经签了「只有试用期」文本的,保留原件——它是判断你实际身份的关键证据。若公司据此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可援引第十九条第四款主张该期间为合同期限,进而主张违法解除(见 15.5)。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