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与第一份工作 条目 15.5
试用期被辞:单位必须说明理由,且限于法定情形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试用期不是「随时让你走」的阶段。公司要辞你,得落在法定情形里,而且必须说明理由——说不出来、拿不出证据,就是违法解除,赔偿按经济补偿的两倍算。所以被辞时第一件事是要一份写明理由的书面通知;只有口头通知的,当天用邮件或聊天向对方确认「你刚才以什么理由解除」,把答复留底。
- 适用
- 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成本
- 时间——仲裁立案到裁决一般几个月;金钱——劳动仲裁不收费。
- 收益
-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解除通知与理由由单位出具,自己可留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但它往往靠入职时有没有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不适用劳动报酬类例外。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入职时把「录用条件」书面化,是防这一条最有效的动作——招聘启事截图、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各留一份。单位拿不出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无从证明。另注意解雇理由一旦写定,事后很难由它改成别的理由,所以不要在没有理由或理由含糊的文件上签字。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