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与第一份工作 条目 15.2
offer 的法律性质:不是劳动关系,但撤销有边界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offer 本身不产生劳动关系,但它可能构成一个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关键看它有没有写「有效期至某日」「不可撤销」,以及你有没有为它做了实际准备(例如辞职、退租、拒绝其他 offer)。这两种情形下它就不能随便撤销。所以收到 offer 后:把确认接受的邮件留好,把为它做的准备留痕(退掉其他 offer 的邮件、租房合同),这些是日后主张损失的依据。
- 适用
- 收到录用通知(offer)后公司反悔撤回,或者你自己想拒掉已接受的 offer。
- 成本
- 时间——争议走民事诉讼;金钱——按法院标准交费。
- 收益
- 录用通知在民事法律上通常按要约处理:《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两种情形除外——①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此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约定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offer 原文、接受确认、为履行做的准备材料需自己留存;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 地域
- 全国;「已经为履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认定与损失数额,个案差异大
- 时效
- 程序时效——民事诉讼时效三年。起算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此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走仲裁前置。
- 来源
- https://www.spp.gov.cn/spp/ssmfdyflvdtpgz/202008/t20200831_478413.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全文,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于「offer 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录用通知签订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各地对由此产生的争议按民事纠纷还是劳动争议受理,口径不完全一致,故标「可推定」,立案前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是让对方把条件写进书面:岗位、薪资、工作地点、试用期、报到日期、有效期、是否可撤销。第 15.20 条写口头承诺的举证问题。
- 成本标签
- 钱几十到几百元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