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实操 条目 14.19
仲裁员的回避与程序异议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觉得承办人跟对方有关系、或者程序上不对,当场提出来——回避申请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这类异议过了这一庭再提效力就弱很多。另一类程序异议(例如没收到延期通知、举证期限没通知)也要在庭审中当庭提出并请书记员记入笔录。
- 适用
- 认为承办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或认为程序有问题。
- 成本
- 不花钱。需要在庭审中及时提出。
- 收益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另有类似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通过,2008-05-01 施行)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第二十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条款为行政法规)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回避事由需要具体事实支撑;口头提出即可,但书面提出更易留痕
- 地域
- 全国;回避的决定与程序由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部门掌握
- 时效
- 程序时效——回避申请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仲裁申请本身受一年时效限制。起算点——自知悉回避事由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722147.htm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第三十三条);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第二十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注意时效性:回避与程序异议都要在庭上及时提,事后主张的效力弱。书面提出时写明具体事由与依据,副本交仲裁委留存。核对笔录同样重要——把提出的异议确认记入笔录,这是后续主张程序违法的依据。第四十九条还把「违反法定程序」列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之一。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