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实操 条目 14.10
仲裁不公开、诉讼可能公开:隐私与职业影响的取舍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无明文依据
说人话
仲裁这一环相对封闭,进入法院之后按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走(公开审理是常态,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可以申请不公开)。如果案子涉及敏感事实,提前想清楚:哪些事实必须写、哪些可以只写必要部分。这一条我给不了确定结论,各地做法也不同,需要按你所在的仲裁委与法院的实际做法判断。
- 适用
- 担心打官司影响后续求职,想了解信息会不会公开。
- 成本
- 不花钱。做一个取舍判断。
- 收益
- 没有可直接援引的全国统一条文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公开范围」。可确证的是程序差异: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收费(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不服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理的一般规则。
- 依据
- 无明文的全国统一规定(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范围)。可确证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通过,2008-05-01 施行)第五十三条的仲裁不收费规则与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的终局/起诉程序
- 效力位阶
- 无明文依据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易
属程序判断,不依赖证据
- 地域
- 全国;与案件是否公开相关的具体把握由各仲裁委与法院掌握
- 时效
- 无特别时效——本条是程序取舍判断。起算点:不适用。例外:实体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 来源
- 「公开范围」无官方一手依据可援引。 尝试过的路径:① 已打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官方全文页逐条核对,其中未规定仲裁与诉讼的公开范围;② 检索其他全国性规定未定位到专门条款。故按「无明文依据」处理,仅说明可确证的程序差异。已核对页面: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722147.htm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本条不给结论、不涉及金额,只提示在做维权决定时把「信息暴露」作为一项成本考虑。具体做法(能否申请不公开审理、裁决文书是否上网)向拟申请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受诉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咨询,或拨 12333。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小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