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待遇实操 条目 13.24
再次发生工伤: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同一个人再次发生工伤,不是把两次的等级相加,而是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来享受伤残津贴。所以第二次伤害要重新走一遍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原来的认定结论不能直接套用在新伤害上。
- 适用
- 工伤职工在伤愈后再次发生工伤。
- 成本
- 不花钱。需要就新的伤害重新走认定与鉴定程序。
- 收益
-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第四十五条
- 效力位阶
- 行政法规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第二次伤害的事故证明与诊疗记录需单独收集并重新申请认定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第二次工伤的认定申请同样适用单位 30 日、劳动者一方 1 年的时限。起算点——自第二次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例外——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 来源
-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第二次工伤要单独申请认定,别以为档案里已经有工伤记录就自动延伸。每次事故独立起算 30 日/1 年。第一次的认定材料与鉴定结论要保存好,用于比对与说明既往伤情。具体经办与津贴计算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 12333 确认。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