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待遇实操 条目 13.1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说人话
在一家本身就不合法的单位受了伤(没执照、被吊销、或者用了童工),走的不是工伤保险流程,而是「一次性赔偿」——标准比工伤保险待遇还高,因为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算,而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全由单位付。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人社行政部门举报。
- 适用
- 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
- 成本
- 时间——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
- 收益
- 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等级支付: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二级 14 倍、三级 12 倍、四级 10 倍、五级 8 倍、六级 6 倍、七级 4 倍、八级 3 倍、九级 2 倍、十级 1 倍;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造成死亡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 依据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2011-01-01 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章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需证明用工事实与伤亡事实;「非法用工单位」的主体状态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询
- 地域
- 全国;赔偿基数取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时效
- 程序时效——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限期改正;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伤残鉴定或死亡之日;仲裁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32.htm(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这一条针对的是主体本身不合法的用工,与 13.17(单位合法但未参保)是两种不同情形,不要混用。核实单位主体状态可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不到登记信息、或状态显示吊销,就可能落入本办法。先固定用工事实(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在场人证言),这一步比算赔偿数额更关键。举报与争议处理渠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拨 12333 确认。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