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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待遇实操 条目 13.1

认定申请的时限:单位 30 日、劳动者一方 1 年,两条线都从事故当天起算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两条线,都从事故当天开始数:公司 30 天内报,它不报,你自己一年内报。注意一年从事故发生日起算,不是从伤好、也不是从跟公司谈崩那天起算。公司拖过 30 天,那段时间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它自己出——这是它拖延的代价。

适用
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准备申请工伤认定。
成本
不花钱。提交材料本身不收费。
收益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第十七条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举证难度

中

事故时间与诊疗记录需自己留存;单位是否已申请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

地域
全国;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时效
程序时效——单位 30 日内;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一方 1 年内。起算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例外——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来源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一年期是不可逆的硬线。受伤当天做两件事:留存就诊记录与诊断证明;书面催单位申请并留痕。单位不申请就自己报,材料不齐会被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不是驳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先解决劳动关系确认,但那会占用一年期,越早启动越好。怀疑已超期的,立刻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拨 12333 询问是否还有路径。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