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27
保密与竞业的取证清单:离职前一次性做完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难
- 效力位阶 无明文依据
说人话
这四条抗辩能不能立起来,全看你手里有没有「我不涉密」的材料。离职前一次性做完六件事:① 岗位说明书与职责范围;② 系统权限清单与可访问的数据目录;③ 经手项目的范围与产出清单(不含实质秘密);④ 协议与合同原文(含签署日期);⑤ 保密与竞业条款的适用期间、范围、地域、补偿、违约金五要素抄录;⑥ 历次补偿到账记录。做完存个人设备。
- 适用
- 还在职、签过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想在离职前把材料备齐。
- 成本
- 不花钱。花一两个小时集中整理。
- 收益
- 没有可直接援引的条文;本条是动作清单。其法律作用是支撑 12.3(人员范围)、12.8(未接触抗辩)、12.9(范围过度抗辩)、12.16(赔偿损失)四条的抗辩材料。
- 依据
- 无明文的全国统一规定;配套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四条
- 效力位阶
- 无明文依据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难
六类材料全部在离职后无法取得,只能在职期间完成
- 地域
- 全国;各地对电子证据形式的采信要求不同
- 时效
- 无特别时效——本条是取证动作,自身不受时效限制。起算点:不适用。例外:所支撑的实体主张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 来源
- 无官方一手依据可援引(本条是动作清单)。其配套条文一手页: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解释(二)第十三条);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举证难度标「难」——取证时机必须在离职之前,六类材料在离职后全部取不到。第六项「补偿到账记录」要按月保留,它既证明对方在履约(协议有效),也是 12.6、12.23 的时间基准。材料存个人设备,不要放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盘里(见 12.13 备注)。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