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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26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关系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在职期间的竞争行为,公司有三条路可以走:制度的禁止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双重劳动关系(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以及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所以「我注册的公司只是挂着、没实际经营」这类辩解只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有效(该条通常要求存在实际用工),对制度条款和在职竞业条款不一定管用。收到书面质询时,回复方式直接影响「拒不改正」是否成立。

适用
你在职期间从事了竞争性业务,单位要解除合同。
成本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收益
这不是收益条,是风险条。 明文层:① 用人单位与涉密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解释(二)第十四条);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第二项);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三条可并用。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条
效力位阶
法律(第十四条为司法解释)
主张强度

可推定 可推定

举证难度

中

「是否构成实际用工」「制度是否有效送达」「是否拒不改正」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地域
全国;对「注册但未实际经营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各地认定不一
时效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来源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四条、第三十九条);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解释(二)全文,第十四条)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不确定点在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条文通常指向存在实际用工的「另一段劳动关系」,本人名下有商事登记但未实际用工经营是否落入,需个案判断,各地口径不一,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关键动作:收到任何关于兼职、自营的书面质询,回复前先书面确认已收悉并要求明确所指事实,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认定「拒不改正」。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