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15
保密义务没有期限上限,竞业限制有两年上限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这两个期限不要混。竞业限制最长两年,这是硬上限;保密义务没有期限,协议里写「永久保密」并不当然无效——只要它保密的对象确实构成商业秘密,你就得守。所以「两年到了」只意味着竞业限制结束,不意味着你可以公开说原公司的信息。
- 适用
- 协议里约定了离职后的保密期限,想确认它能不能无限期。
- 成本
- 不花钱。核对协议里的保密期限条款。
- 收益
- 明文层:保密义务按约定与法定义务在离职后继续承担,法律没有为保密义务设定终止期限;竞业限制则有明确的二年上限。两者是不同制度,期限规则不能互相套用。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保密协议文本应留存;保密对象的性质(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单独判断
- 地域
- 全国;对无期限保密约定的效力与合理边界的把握,各地不同
- 时效
- 程序时效——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行为之日。例外——保密义务本身无期限,不适用两年上限。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无期限保密约定的边界——若保密对象并非真正的商业秘密(三个要件不满足),该约定缺乏保护基础,可据 12.14 抗辩;各地对「保密期限过长」的审查尺度不一,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关键区分:保密管的是「不说、不用」,竞业管的是「不去对手那里」——竞业满两年后你仍然不能披露原公司信息,这个界限很多人搞混。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