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13
保密义务不需要付对价,也不因离职而消失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保密和竞业是两件事,别混。保密是「不说出去、不拿来用」——公司不用给你钱,你离职之后也照样要守;竞业是「不去竞争对手那里干」——那个才需要按月给补偿。签了保密协议不等于被竞业限制,反过来也一样。
- 适用
- 签了保密协议或合同里有保密条款,想确认「公司没给保密费,我是不是不用守」。
- 成本
- 不花钱。留存保密协议文本,明确保密范围。
- 收益
- 明文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密义务不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在职期间当然负有,离职后按约定与法定义务继续承担。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保密协议文本自己应留存;是否构成「泄露、使用」由用人单位举证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行为之日。例外——保密义务本身没有期限,离职后继续有效。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保密范围写得越概括(「一切经营信息」)对劳动者越不利,签字时能缩小就缩小。离职前把「我在职期间能访问的资料范围」列一份清单——将来被主张泄密时,这份清单能帮你划清边界。原始资料不要带走,包括自己做的、存在公司系统里的东西;带走公司资料的行为本身,比内容是否涉密更容易成为把柄。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