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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12

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必须经审批吗:条约定的效力不取决于审批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在职竞业条款不需要经过什么审批,也不需要公司给你钱,签了原则上就有效。这一点和「不定时工作制要审批」不同(见第 4 节第 4.3 条),别把两类规则搞混。所以对抗它的着力点不在程序,而在两处:你是否真的负有保密义务(12.8),以及约定范围是否过度(12.9)。

适用
单位与你在职期间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你想知道这个约定有没有程序要求。
成本
不花钱。核对协议签署时间与内容。
收益
明文层: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或「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没有设定行政审批或备案要求——约束来自双方约定本身。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法律)
主张强度

可主张

举证难度

易

条款文本与签署时间即可证明;效力问题属法律适用,举证负担主要在「是否涉密」这一事实层面

地域
全国
时效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用人单位主张违约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来源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解释(二)全文,第十四条);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二十四条)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这一条的实践意义是把注意力从「条款有没有效」转到「我是否涉密、范围是否过度」——因为「条款无效」这条路已经被新规封住。签这类条款时,值得争取的具体改动是:把「竞争业务」的列举范围收窄到与本人岗位相关的部分、把地域限定在实际业务区域、明确在职期间的例外情形(例如经书面报批的投资行为)。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