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保密实操 条目 12.11
离职后竞业限制最长两年,超期部分无效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最长两年,写三年五年也只按两年算,超出部分不算数。这一条是硬上限,不用争。协议里写「长期有效」「直至竞业事由消失」的,同样只能算两年。另外注意:自己开公司做同类业务,也在这一条的射程内。
- 适用
-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
- 成本
- 不花钱。看协议里的期限条款。
- 收益
- 明文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条文同时明确覆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协议文本即可证明期限约定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二十四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两年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不是从签协议之日起算。协议里写「自离职之日起 X 年」的,保留离职日期凭证(离职证明、社保减员记录)。「自己开业」这一层是条文原文,不是延伸解释,所以注册同类业务公司同样受约束——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开可查的判断依据。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