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与工时争议实操 条目 11.10
单位要你加班,法定前提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法条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延长时间的前置条件,不是装饰。所以单位长期不商量、直接排长班,本身就与条文不符——「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这几个字是你谈判时的依据。超过每日 1 小时(特殊原因 3 小时)或每月 36 小时上限的,另可依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主张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 适用
- 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长期安排加班。
- 成本
- 不花钱。核对单位有没有走协商程序。
- 收益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依据
- 《劳动法》(2018-12-29 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通知需自己留存;「是否协商过」的事实由双方各自举证
- 地域
- 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对超时加班的查处力度各地不同
- 时效
- 程序时效——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主张加班费的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监察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加班费逐月起算。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限制。
- 来源
-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147.html(劳动法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页,页面来源标注中国人大网,转载页,待换一手源)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未协商」能否单独作为拒加班的抗辩——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后被解除合同的处理,各地裁审尺度不一,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不要自行旷工抗议:拒绝加班要留书面记录(邮件回复「已超出法定每月 36 小时上限,我无法接受本次安排」),把冲突固定在文本里。第四十二条列出了不受第四十一条限制的例外情形(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等),单位可能援引。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