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与工时争议实操 条目 11.8
计件工资被安排加班:按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算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说人话
计件工也要算加班费,但算法不同:不是按小时工资乘倍数,而是按你正常工时里做一件的单价,分别乘 1.5、2、3。前提是你已经完成了当天的计件定额——定额之内按正常单价,定额之外被安排接着干的,才是加班。
- 适用
- 实行计件工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安排继续工作。
- 成本
- 不花钱。需要记录单价、产量与工时。
- 收益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加班费三档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 依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1995-01-01 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章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计件单价、日产量、工时记录需自己留存;定额的确定过程由用人单位掌握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属劳动报酬类。起算点——逐月起算。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来源
-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284.htm(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第十三条第二款)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自己按天记一份产量与工时台账,这是计件工资唯一靠得住的证据——公司系统里的产量数据你取不出来。定额是否「科学合理」是另一条线:定额定到正常工时内干不完,可依《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与《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主张(见第 4 节第 4.11 条)。第 4 节第 4.11 条与本条的适用场景不同,前者针对定额本身不合理,本条针对定额之外被安排加班。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