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地带与常见误解 条目 10.12
「突发疾病死亡一律不算工伤,除非当场死」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不是「只有当场死才算」。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关键是这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要有医院记录支撑,所以抢救记录、入院时间、死亡记录必须第一时间拿到并留复印件。
- 适用
- 家人或同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死亡。
- 成本
- 不花钱。核对抢救时间记录。
- 收益
- 这个说法不准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当场死亡和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都在范围内。
-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十五条
- 效力位阶
- 行政法规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抢救记录、入院时间、死亡证明是核心材料,需要家属向医疗机构索取
- 地域
- 全国;「48 小时」起算点(以抢救开始时间还是初次诊断时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 时效
- 程序时效——单位 30 日内;单位未申请的,近亲属 1 年内。起算点——自死亡之日。例外——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来源
-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五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48 小时」的起算点,实务中以抢救开始时间还是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存在不同判断,需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拨 12333 确认本地口径。家属第一时间的动作:向医院索取抢救记录、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的复印件并盖章,这些材料事后补取困难。同时注意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不认定。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