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 条目 8.13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公司没给你缴工伤保险,你出了工伤,本来该基金出的钱全部由公司按同一套标准自己掏。换个说法:你的待遇标准不变,但付款人从基金变成了公司——这时候公司有没有偿付能力就成了真问题。所以能走工伤认定就先走认定,把责任和数额固定下来。
- 适用
- 发生工伤,但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成本
- 时间——待遇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若单位无力支付,执行也可能耗时。
- 收益
-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效力位阶
- 行政法规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工伤认定材料与参保状态记录;未参保的事实可自行查询
- 地域
- 全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时效
- 程序时效——工伤认定申请单位 30 日内、劳动者一方 1 年内;待遇争议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待遇争议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费用、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来源
-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先做工伤认定,别先谈钱——认定结论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地基,没它连数额都算不出来。单位补缴后,只有「新发生的费用」才由基金分担,此前已发生的仍由单位承担。单位拒付的,走仲裁;对数额有争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 12333 咨询。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