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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 条目 8.11

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伤残津贴,退休后转养老金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一到四级是最重的档:不用上班,但劳动关系保留,每月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75% 到 90%),比当地最低工资低的部分基金补上。退休后这项停发,改领养老金;养老金比伤残津贴少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额。也就是说这一档的待遇水平是被兜住的。

适用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
成本
不花钱。核对伤残津贴的发放与调整。
收益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级 90%、二级 85%、三级 80%、四级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主张强度

可主张

举证难度

易

伤残等级与「本人工资」基数为核定依据,属官方渠道

地域
全国;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分档,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时效
程序时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对核定的待遇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60 日)或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起算点——自知道核定结果之日。例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第四十条)。
来源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另有按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第三十四条)。这几笔钱分别核定,别混成一笔。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