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 条目 8.3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以及哪些情形一律不予认定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工伤还有一类叫「视同工伤」: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注意这个 48 小时是硬线,起算点是抢救开始的时间。另外三种排除情形要记住: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有这些情形一律不认定。
- 适用
- 判断突发疾病、抢险救灾受伤等情形是否算工伤;以及有醉酒、自残等情形时能否认定。
- 成本
- 不花钱。逐条对照。
- 收益
-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时,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效力位阶
- 行政法规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抢救记录、死亡证明、时间节点材料是关键;「48 小时」的起算时间需要有医疗机构记录支撑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单位 30 日内,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一方 1 年内(见 8.1)。起算点——突发疾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或抢救开始之日。例外——军队因战因公致残旧伤复发的,按条例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来源
-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点在实务中是争议焦点,需要医院的抢救记录、入院时间、死亡记录来固定,家属在第一时间就应向医院索取并保存这些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可能主张存在醉酒等排除情形,相关事实由主张方举证。具体认定尺度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拨 12333 咨询。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