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账本中国大陆 · 循证指南
检索

工伤与职业病 条目 8.3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以及哪些情形一律不予认定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工伤还有一类叫「视同工伤」: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注意这个 48 小时是硬线,起算点是抢救开始的时间。另外三种排除情形要记住: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有这些情形一律不认定。

适用
判断突发疾病、抢险救灾受伤等情形是否算工伤;以及有醉酒、自残等情形时能否认定。
成本
不花钱。逐条对照。
收益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时,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举证难度

中

抢救记录、死亡证明、时间节点材料是关键;「48 小时」的起算时间需要有医疗机构记录支撑

地域
全国
时效
程序时效——单位 30 日内,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一方 1 年内(见 8.1)。起算点——突发疾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或抢救开始之日。例外——军队因战因公致残旧伤复发的,按条例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点在实务中是争议焦点,需要医院的抢救记录、入院时间、死亡记录来固定,家属在第一时间就应向医院索取并保存这些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可能主张存在醉酒等排除情形,相关事实由主张方举证。具体认定尺度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拨 12333 咨询。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