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与失业之后 条目 7.25
社保争议可以仲裁,也可以找行政部门:先分清你要什么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判断标准就一句话——你要的是「把社保补上」还是「赔我钱」。补上,走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责令缴纳,通常更快;赔钱(例如本该报销的医疗费),走仲裁。两条路的受理机关、时效、材料都不同,先分清再动,别两边都递一遍。
- 适用
- 与单位就社保发生争议,不确定走哪条路。
- 成本
- 不花钱。先判断诉求类型再动。
- 收益
-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 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8-12-29 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补缴类需要缴费记录与工资流水比对;损失赔偿类需要另行证明损失金额
- 地域
- 全国;受理分工与流程按参保地规定
- 时效
- 程序时效——补缴走行政征缴,不适用仲裁一年时效;损失赔偿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补缴类自欠缴之日;损失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日。例外——社会保险费征缴不适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的仲裁时效限制。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6659.html(中国人大网·社会保险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这两条路的关键差异在时效:补缴不受仲裁一年限制,损失赔偿受一年限制。所以「先补缴、后索赔」的顺序不只是效率问题,还关系到损失赔偿请求会不会过期。本节第 7.21 条写了同一区分的操作细节,第 9 节第 9.3 条写了劳动保障监察的 2 年查处期限。受理分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拨 12333 确认。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