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与失业之后 条目 7.21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两种救济:补缴走征缴,损失赔偿走仲裁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分两条路想清楚。要它把社保补上——走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这条路通常更快更直接。要它赔你因未缴、少缴造成的损失(例如本该报销的医疗费)——走仲裁。两条路的对象、时效和材料都不一样,别混着提。
- 适用
- 单位低报基数、少缴险种或长期欠缴,你想追。
- 成本
- 时间——行政征缴路径依赖征收机构,仲裁路径一般几个月;金钱——两条路都不收费。
- 收益
- 补缴路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六十三条);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争议路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未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单位责令改正、罚款(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8-12-29 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缴费记录与工资流水可自行取得,用于证明基数低报或险种缺失;损失赔偿部分需另行证明损失
- 地域
- 全国;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投诉受理流程按参保地规定
- 时效
- 程序时效——补缴走行政征缴,不适用仲裁一年时效;损失赔偿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补缴类自欠缴之日;损失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日。例外——社会保险费征缴不适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的仲裁时效限制。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6659.html(中国人大网·社会保险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顺序建议:先走征缴把缴费记录补正,再用补正后的记录去主张损失赔偿——顺序倒过来,损失数额会算不清。举证核心是「基数低报」:把社保缴费明细里的基数与工资条上的应发工资并排比对,差额就是主张的基础(见本节第 7.1 条)。受理分工与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 12333 确认。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