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与失业之后 条目 7.16
以灵活就业身份续保之前,先问清会不会影响领失业金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这一条有一半是确定的、一半不是。确定的是:重新就业会停发失业金,这是条例明文。不确定的是:「以灵活就业身份自己缴社保」算不算重新就业,各地做法不一样。正确顺序是:先打 12333 问参保地口径,再决定用什么身份参保、什么时候开始缴。反过来做,可能失业金被停、还要退钱。
- 适用
- 离职后打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社保,同时还想领失业保险金。
- 成本
- 不花钱。动之前打一个电话。
- 收益
- 国家层面已确证的一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列明了几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重新就业」是其中的核心判断项。地方口径的一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是否构成「重新就业」,各地经办口径不一,本条不给结论。
- 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五条
- 效力位阶
- 行政法规(指第十五条);「灵活就业参保是否构成重新就业」属地方经办口径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参保身份变更记录可查询;是否构成重新就业的认定在经办机构
- 地域
- 全国统一的是第十五条的停发情形;具体认定标准属地方口径,必须以参保地规定为准
- 时效
- 程序时效——对停发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60 日)或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起算点——自知道停发决定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s://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mpost_2521625.html(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五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待问清的只是「地方认定口径」这一层,第十五条的停发情形已是行政法规明文。要具体问清的是:参保地经办机构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是否按重新就业处理、以名下商事主体身份参保如何处理。渠道: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12333。办完之后保存经办机构的答复记录(工单号、答复时间)。如果名下另有商事主体或在别的单位参保,情况会更复杂,一并说明给经办机构听,不要只问一半。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