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21
「违反在职不兼职承诺赔偿 X 万」:违约金没依据,损失要另证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这类条款分两段看。违约金那一段:不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授权范围内,可以抗辩。赔偿损失那一段:公司仍可以按实际损失索赔,但得它自己举证损失是多少、怎么算出来的。所以「条款无效」不等于「完全没事」,但能把「照约定数字付钱」变成「让它证明损失」。
- 适用
- 入职承诺书或合同里写了「违反在职不兼职、不自营承诺的赔偿 X 万元」。
- 成本
-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 收益
- 除服务期(第二十二条)和竞业限制(第二十三条)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五条)。另据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造成损失为要件,用人单位需举证损失。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承诺书文本应留存;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地域
- 全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违约金条款,各地裁判路径不完全一致
- 时效
- 程序时效——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或赔偿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与违约行为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违约金无效」与「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衔接,各地处理不一致,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本地尺度。签字前把「赔偿」「违约金」两种表述分开圈出来——它们走的是不同规则。本节第 6.1 条与第 12 节第 12.17 条从不同角度写过同一问题。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