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20
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是公开的:着力点应放在「经营范围是否同类」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无明文依据
说人话
这一条不给法律结论,只讲一个事实:你名下有没有公司、是不是股东、经营范围写什么,公开可查。所以别把精力放在「怎么不被发现」上,重点应该放在「我名下这家公司与单位业务有没有竞争关系」——那个才决定风险大小。
- 适用
- 名下有自己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担心在职期间被单位发现。
- 成本
- 不花钱。可自行查询一次公示信息。
- 收益
- 没有可直接援引的劳动法条文;本条讲的是事实基础——商事主体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均可公开查询,因此在职期间的商事登记难以对用人单位保密。
- 依据
- 无明文的全国统一规定(指劳动法意义上的披露义务)。可确证的是《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关于规章制度效力与解除情形的规定
- 效力位阶
- 无明文依据
- 主张强度
倡导性
- 举证难度
中
公示信息可自行查询;「是否构成竞争关系」需要对经营范围与单位业务做实质比对
- 地域
- 全国;公示系统的具体字段与更新频率由市场监管部门维护
- 时效
- 程序时效——如发生解除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劳动法上的披露义务」无官方一手依据可援引。 尝试过的路径:已打开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核对第四条、第三十九条,条文未规定劳动者须主动披露名下商事主体;检索其他全国性规定未定位到对应条款。故按「无明文依据」处理。已核对页面: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本条不给结论,只把事实讲清:公示可查,真正的着力点是经营范围与单位业务是否同类。自查方法:把自己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逐条抄下来,与单位的业务范围并排比对——哪些重合、重合部分你是否实际参与。具体风险判断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解除争议的本地口径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小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