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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19

双重劳动关系:另一段实际用工与「注册未经营」不是一回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要分清两条线。「有另一份工作实际在上班」走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公司要证明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提出来让你停而你不改。「名下注册了公司但没实际干」一般不落在这一项,但可能落进员工手册的禁止条款——那个只看制度有没有合法送达,不看有没有造成影响。

适用
在职期间在另一家单位有实际用工,或者名下注册了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
成本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收益
这不是收益条,是风险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至于以自己名义注册但未实际用工经营的商事主体,通常不直接等于「建立另一段劳动关系」,但可能落入合同或员工手册的「禁止兼职、自营」条款,适用第四条与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效力位阶
法律
主张强度

可推定

举证难度

中

「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建立实际用工」由用人单位举证;「拒不改正」的成立取决于书面要求的送达与你的回复

地域
全国;对「注册但未实际经营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各地认定不一
时效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来源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不确定点在「注册未经营」的定性,各地口径不一(有的按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处理,有的归入规章制度条款),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收到任何关于兼职、自营的书面质询,回复前先要求其明确所指事实,并把回复留痕——「拒不改正」这个条件的成立与否,往往就取决于这一刻的往来记录。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小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