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19
双重劳动关系:另一段实际用工与「注册未经营」不是一回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要分清两条线。「有另一份工作实际在上班」走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公司要证明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提出来让你停而你不改。「名下注册了公司但没实际干」一般不落在这一项,但可能落进员工手册的禁止条款——那个只看制度有没有合法送达,不看有没有造成影响。
- 适用
- 在职期间在另一家单位有实际用工,或者名下注册了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
- 成本
-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 收益
- 这不是收益条,是风险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至于以自己名义注册但未实际用工经营的商事主体,通常不直接等于「建立另一段劳动关系」,但可能落入合同或员工手册的「禁止兼职、自营」条款,适用第四条与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建立实际用工」由用人单位举证;「拒不改正」的成立取决于书面要求的送达与你的回复
- 地域
- 全国;对「注册但未实际经营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各地认定不一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注册未经营」的定性,各地口径不一(有的按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处理,有的归入规章制度条款),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收到任何关于兼职、自营的书面质询,回复前先要求其明确所指事实,并把回复留痕——「拒不改正」这个条件的成立与否,往往就取决于这一刻的往来记录。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小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