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15
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被解除的依据,以及它的适用条件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同时跟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本单位辞退且不给补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要么确实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要么公司提出来让你停、你不改。第二个条件对公司来说更容易举证——所以收到公司「限期停止兼职」的书面要求时,怎么回应就变得很关键。另外注意:单纯在册但没实际用工经营的注册公司,一般不直接等于「建立另一段劳动关系」,但可能落入员工手册的禁止条款。
- 适用
- 在职期间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己注册公司并实际经营。
- 成本
-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 收益
- 这不是收益条,是风险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与「是否造成严重影响」由用人单位举证;书面要求的送达与回复是争议焦点
- 地域
- 全国;对「注册但未实际经营的公司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各地认定不一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注册并自营公司是否等于建立另一劳动关系」——条文通常指向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形,本人名下有商事登记但未实际用工经营是否落入,需按个案判断,各地口径不一,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确认。收到任何关于兼职、自营的书面质询,回复要留痕,回不回复、怎么回复,直接影响「拒不改正」这个条件的成立。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