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14
员工手册里的「禁止兼职/自营」条款,程序不合法就用不了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难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员工手册里那些「不得兼职、不得自营」的规定,要能用它来罚你、辞你,前提是这份制度走过程序、并且给过你看(签收、公示、培训都算)。没签收过、只在群里发过一次的,拿到仲裁去用往往不成立。所以入职签收的每一份制度,自己都要留一份——这是你能拿到的最便宜的护身符。
- 适用
- 员工手册或入职承诺书里写着「在职期间不得兼职、不得自营」,单位据此要解除你的合同。
- 成本
- 时间——争议走仲裁,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 收益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未公示告知的制度不能作为约束劳动者的依据;据此解除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难
制度是否公示告知、是否经民主程序,证据多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一侧难以证明「我没收到」
- 地域
- 全国;对「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的证明标准各地不同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举证难度标「难」——取证时机在入职当时和每次制度换版时,具体动作:核对自己有没有签收页,没签过的版本当场拍照留版本号与发布日期;离职前把能访问到的制度公告、培训通知、内部系统截图导出,离职后账号停用就取不到了。不确定点在「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的证明标准,各地口径不一,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咨询本地尺度。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