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7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写补偿金额,按月按 30% 主张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
说人话
协议里只写「你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没写「我每月给你多少钱」——不影响你拿钱。你实际守了约,就可以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要;算下来比当地最低工资还低的,按最低工资给。这个 30% 是司法解释定的兜底比例,不用跟公司谈。
- 适用
- 竞业限制协议只写了限制,没写按月给多少钱的补偿标准。
- 成本
- 不花钱。核对协议里有没有补偿条款。
- 收益
-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2021-01-01 施行)第三十六条
- 效力位阶
- 司法解释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流水需自己留存
- 地域
- 全国;「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工作地现行标准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各月补偿应付未付之日起算,逐月计算。例外——属于持续性按月给付义务,逐月起算,不是从离职日一次性起算。
- 来源
-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文,第三十六条)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已核到原文的表述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该条第二款。注意逐月起算这件事:每个月都是一笔独立的请求权,拖得越久越难追,离职后按月核对有没有到账,没到账就留记录。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