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4
离职后竞业限制最长两年,超期部分无效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最长两年,写三年五年也只按两年算,超出的部分不算数。这一条是硬上限,不用争。协议里写「长期有效」「直至竞业事由消失」这类的,同样只能算两年。
- 适用
-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
- 成本
- 不花钱。看协议里的期限条款。
- 收益
-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协议文本本身即可证明期限约定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两年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不是从签署协议之日起算。协议里如果写「自离职之日起 X 年」,注意保留离职日期的凭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覆盖了「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注册公司自己干,同样在这两年的射程内。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