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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4

离职后竞业限制最长两年,超期部分无效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最长两年,写三年五年也只按两年算,超出的部分不算数。这一条是硬上限,不用争。协议里写「长期有效」「直至竞业事由消失」这类的,同样只能算两年。

适用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
成本
不花钱。看协议里的期限条款。
收益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效力位阶
法律
主张强度

可主张

举证难度

易

协议文本本身即可证明期限约定

地域
全国
时效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两年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不是从签署协议之日起算。协议里如果写「自离职之日起 X 年」,注意保留离职日期的凭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覆盖了「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注册公司自己干,同样在这两年的射程内。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