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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与离职后的红线 条目 6.3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而且不用给补偿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

说人话

这是 2025 年新司法解释里最需要知道的一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公司必须按月给你钱;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法律认可它有效,而且不要求公司给补偿——零成本就能把你绑住。所以签字前必须分清是哪种:写「在职期间」的,别用「离职后才有补偿义务」的逻辑安慰自己。它和员工手册里「不得兼职、不得自营」的禁止条款是两条可以同时用的路径。

适用
续签或新签文本里出现「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争业务、不得自营同类业务」这类条款。
成本
不花钱。签字前逐字看「适用期间」那一栏写的是「在职期间」还是「解除/终止后」。
收益
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且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十四条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举证难度

中

条款文本自己应留存原件;「在职期间从事竞争业务」的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

地域
全国(该解释为全国统一适用)
时效
程序时效——用人单位主张违约或劳动者请求确认条款无效,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主张之日,或自在职行为发生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来源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劳动合同法全文,作入口);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文,法释〔2025〕12 号)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解释(二)已核到一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10-03 复核),条文与 2026-09-02 记录一致。这一条与 6.1 的关系:在职竞业条款有效,所以不能再主张「整条无效」,抗辩空间收缩到「违约金约定是否超出第二十三条授权」和「范围是否过度」。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