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与补偿 条目 5.31
发生劳动争议后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调解仲裁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顺序是「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但协商和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反过来,庭审前仲裁庭会先调解一次,这是法定动作。所以别把时间耗在「先协商看看」上,协商可以同时做,但时效不等人。
- 适用
- 刚发生争议,不确定先找谁。
- 成本
- 不花钱。协商本身不设时限。
- 收益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通过,2008-05-01 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程序顺序由法律明文规定,不依赖实体证据
- 地域
- 全国;调解组织的设置与调解程序按属地规定
- 时效
- 程序时效——协商与调解期间要注意时效:主张权利可产生时效中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限制。
- 来源
-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722147.html(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页面来源标注中国人大网)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两条实操要点:① 协商阶段每次沟通都留书面痕迹,既是谈判筹码,也能中断时效(见第 9 节第 9.14 条);②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先行调解是法定程序,签字前确认给付金额与期限写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生效。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