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账本中国大陆 · 循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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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补偿 条目 5.21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易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说人话

一到四级伤残是最重的档,劳动关系保留但你不用上班:一次性给一笔(21 到 27 个月本人工资),之后每月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75% 到 90%),退休后转成养老金,比伤残津贴低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补上。这一档的钱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出,前提是单位给你缴了工伤保险。

适用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
成本
不花钱。核对自己的伤残等级与待遇发放渠道。
收益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 27 个月、二级 25 个月、三级 23 个月、四级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伤残津贴(一级 90%、二级 85%、三级 80%、四级 75% 的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2011-01-01 施行)(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举证难度

易

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待遇标准由条例明文规定,属官方鉴定与核定渠道

地域
全国
时效
程序时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核定发放;对核定的待遇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60 日、行政诉讼 6 个月)。起算点——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豁免。
来源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10(国家行政法规库·工伤保险条例现行本,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2010-12-20 修订)
核对日期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备注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 300% 计算,低于 60% 的按 60% 计算。注意是「月缴费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单位低报缴费基数会直接压低这一档的待遇,所以入职后核缴费基数这件事本身就是保命动作(见第 2 节)。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