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资与工时 条目 4.10
延长工时有硬上限:一般每日 1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 3 小时、每月 36 小时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加班不是公司想加多久就加多久。延长工作时间每天最多 1 小时,特殊原因每天最多 3 小时,而且一个月加起来不能超过 36 小时。超了这个线,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注意这一条换回来的是行政查处,不是自动给你一笔钱;钱还是得走加班费那条路。
- 适用
- 长期被要求超时加班,或者单位以「自愿加班」为名不设上限。
- 成本
- 不花钱。需要记录每日实际工作时间。
- 收益
-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条)。
- 依据
- 《劳动法》(2018-12-29 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中
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需要自己记录(打卡截图、排班表、工作消息时间戳)
- 地域
- 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对超时加班的查处力度各地不同
- 时效
- 程序时效——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主张加班费的走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知悉超时加班事实之日;加班费逐月起算。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限制。
- 来源
-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147.html(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页,页面来源标注中国人大网,转载页,待换一手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08-03/28/content_7383.htm(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不确定点在「投诉之后能拿回什么」——这一条本身通向行政查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不是直接给劳动者的给付请求权。要拿到钱仍须主张加班费(费率见第 2 节),并接受仲裁时效逐月起算的限制。第四十二条另有不受第四十一条限制的例外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等),单位可能援引,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核实适用。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数小时 / 每周小时级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中
- 口径换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