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资与工时 条目 4.1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协商一致,单方通知不算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岗位、地点、工资、上班时间这些写在合同里的东西,公司要改,必须你同意,而且得落在纸面上。它发个通知、开个会宣布,不算你同意。收到这种通知当天回一句「不同意变更,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用邮件或聊天发出去,把回复留底——这一步是后面所有主张的起点。
- 适用
- 单位以通知、公告、会议宣布的方式变更你的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构成或工作时间,你并未同意。
- 成本
- 不花钱。收到通知当天书面回复一次,留存发送痕迹。
- 收益
-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的单方变更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据此被迫解除的,可主张经济补偿。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2021-01-01 施行)第四十三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第四十三条为司法解释)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原合同文本、变更通知、你的书面回复由自己留存;单位若主张已协商一致,须举证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变更通知送达之日,或自按新条件实际履行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不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限制」的例外。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劳动争议解释(一)全文)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注意一个反向规则: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口头变更超过一个月,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也就是说:沉默着按新条件干满一个月,可能被视为同意。有异议就要在当期提出来并留痕,别拖。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改一个习惯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