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与签约 条目 3.12
员工手册没给你看过,不能拿来解除合同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难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公司的员工手册、考勤规定,必须给你看过、你签过字,才能拿来当处罚你的依据——尤其是扣钱、开除这类直接影响你利益的条款。它只在内部群里发过、你没签收过,拿到仲裁去用是不成立的。反过来,你入职签的那些文件,自己一定要留一份。
- 适用
- 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而该制度你从未签收、从未被告知、或者只在内部系统里挂过。
- 成本
- 时间——仲裁立案到裁决一般几个月;金钱——仲裁不收费,律师费通常自己承担。
- 收益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未公示告知的制度不能作为约束劳动者的依据;据此解除的,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推定
- 举证难度
难
制度送达与签收记录由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拿不出「我没收到」的直接证据,只能靠反向证明(找不到自己的签收记录、入职材料里没有该版本)
- 地域
- 全国;各地对「公示告知」的证明标准不同,有的认可系统公告加培训记录,有的要求本人签收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不适用劳动报酬类例外。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举证难度标「难」——取证时机在离职之前,具体动作:入职以及每次制度换版时,核对自己有没有签收页,没签过的版本当场拍照留存版本号与发布日期;离职前把能访问到的制度公告、培训通知、内部系统截图导出。不确定点在「公示告知」的证明标准上,各地裁审口径不一,可就本地尺度咨询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拨 12333。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