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与签约 条目 3.8
试用期不是「想辞就辞」,解除必须说明理由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试用期内公司不能随口让你走。只有你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这几类情形,它才能解除,而且必须向你说明理由。说不出理由、拿不出证据,就是违法解除,赔偿按经济补偿的两倍算。
- 适用
- 处于试用期,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 成本
- 时间——仲裁立案到裁决一般几个月;需要保存解除通知、考核记录、沟通记录。
- 收益
- 违法解除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修正,2013-07-01 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解除通知和理由由单位出具,自己可留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但它往往靠入职时有没有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程序时效——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起算点——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例外——无特别时效,不适用劳动报酬类例外。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入职时把「录用条件」书面化(招聘启事截图、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是防这一条最有效的动作。单位拿不出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无从证明。要求对方把解除理由写在书面通知上;只有口头通知的,当天用邮件或聊天向对方确认「你刚才说的是以 XX 理由解除,对吗」,把答复留底。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每天持续占用
- 毅力长期对抗惯性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