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之前 条目 1.4
试用期不是「想辞就辞」,单位要说明理由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 效力位阶 法律
说人话
试用期内公司不能随便让你走。只有你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这几类法定情形,它才能解除,而且必须向你说明理由。说不出理由、拿不出证据,就是违法解除,赔偿按经济补偿的两倍算。
- 适用
-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成本
- 时间——申请仲裁到裁决一般几个月;需要保存解除通知、考核记录和沟通记录。
- 收益
- 违法解除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 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效力位阶
- 法律
- 主张强度
可主张 可主张
- 举证难度
中
解除通知和理由由用人单位给出,可留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它往往依赖入职时是否明确了录用条件
- 地域
- 全国
- 时效
- 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算
- 来源
- http://www.npc.gov.cn/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6978.html(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全文;该页为 2007 年通过之原文,本书引用条文的现行版本为 2012-12-28 修正,版本依据见 sources/法规清单.md)
- 核对日期
- 超过半年未复核即提示「待复核」。
- 备注
- 关键在入职时用人单位有没有把「录用条件」写清楚并让你签收。 如果从头到尾没有书面录用条件,它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很难成立。所以签合同时把岗位职责、考核标准问清楚,本身就是防御动作。
- 成本标签
- 钱不花钱
- 时间一次几分钟
- 毅力做一次就完
- 收益收益大
- 口径换回自由